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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指导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基本法。现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于1994年7月5日颁布以来,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房地产市场环境和法制环境发生了重要变化,法律的某些内容已经不适应形势的发展。鉴于此,根据中央批准的全国人大2008年-2012年立法计划及立法程序,住房城乡建设部计划开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订的前期准备工作。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广泛听取民意,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官方网站、新华网上开设专栏,欢迎各位房地产研究者、从业者及关心房地产法制建设及房地产市场发展的人士发表宝贵意见。对于提出富有价值建设性意见的人士,我们将视情邀请参加有关立法座谈会,进一步听取有关意见和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期暂定三个月,至2009年3月3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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