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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日,记者从市经委获悉,为了发挥标准厂房对工业经济发展的孵化作用,市政府对初创型企业租用市区标准厂房补助标准进行了修订完善。
租用市区标准厂房或企业闲置厂房用于工业生产的,租用期限在1年以上,申请补助当年已投产并产生经济效益的初创型工业企业或上年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下(含)的工业企业,都可以申报补助。 初创型工业企业是指申报补助年度前三年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工业企业。
凡租用市区标准厂房(或企业闲置厂房)的工业企业,按每月每平方米3元、2元、1元的标准给予三年的租金补助;租金低于补助资金的,按租金的80%给予补助。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企业当年纳税总额(不包括费、基金)。申报补助企业,无论企业名称、法人变更,还是企业租用面积或场地变更,补助期限都不超过三年。
标准(闲置)厂房租用每年申报一次,申报时间为次年1月份。企业办理租用手续后,应向所在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进行申报。由区(开发区)经贸局(经发局)或财政局将初审意见汇总上报。
据市经委有关负责人介绍,有8种情况不予列入补助范围:企业租用标准(闲置)厂房用于非工业生产的;工业企业租用标准(闲置)厂房用于职工宿舍、食堂等非直接生产的部分;租用企业厂房使用存在安全生产隐患,将生产、仓储、生活等混杂一起,被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列入整治对象的"三合一”厂房;工业企业租用标准(闲置)厂房转租或转借他人使用的部分;工业企业租用标准(闲置)厂房无正当理由长期(半年以上)闲置的;工业企业自有厂房出租他人,又租用标准(闲置)厂房的;已享受福利企业税收减免政策的工业企业租用标准(闲置)厂房的;投资标准厂房或闲置厂房业主与关联企业之间(包括自用)租用标准(闲置)厂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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