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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期开工竣工要交违约金
记者昨日看到了新版合同的示范文本,其中第十六条就是对建设项目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的约定,并规定开发商如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30日向国土部门提出延建申请,经同意延建的,项目竣工时间可以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也不得超过一年。同时,合同还规定,开发企业如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日或同意延建日期开工建设的,以及未按期竣工的,均须按日计算并向国土部门交付违约金。此外,闲置一年缴纳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开工土地无偿收回,这些内容也写入了合同。
在新版合同使用说明中,对开竣工日期有了更明确的解释,出让的土地用于商品住宅项目建设的,原则上开发时间(开工到竣工)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影响:明确开竣工时间以及违约金,可以控制开发节奏,防止土地闲置,从而达到保证市场商品房有序供应、稳定价格的调控目的。
同时,商品住宅开发不超过三年则对于土地出让规模进行了限制,去年在南京、无锡、重庆等地频频拍出面积几十万平方米的巨幅"地王”,其中长沙"地王”总面积达到78.5万平方米,总价高达92亿元。"地王”频现不仅拉长了开发周期,引发了囤地现象,而且会因为某一区域内土地的高度集中,造成该片区房价的垄断性。更何况,"地王”往往会造成拍卖现场的过度争抢,使地价非理性抬高。去年下半年,南京市已经率先针对"地王”现象改进土地出让工作,将土地出让规模原则上控制在100-200亩左右,开发周期限定在3年左右,对稳定土地市场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开发套数写入土地出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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