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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罗某与亲戚卢某于1995年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罗某支付了全部房款并且入住,1998年迁入户口,之后卢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办理产证过户。2003年7月该房屋动迁,卢某认为未办理产权过户,此前买卖协议无效。罗某于2004年6月向法院起诉,法院于10月判决卢某应过户给罗某。但卢某已在9月与动迁组私签协议,罗某只得再次起诉,要求确认动迁协议无效。
律师分析:
本案中,罗某与卢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系争房屋的拆迁补偿权益应当由罗某享有。拆迁单位在明知房屋处在诉讼情况下,仍与卢某私签协议,两者都存在主观故意,损害了房屋实际权利所有人罗某的利益,因此动迁协议应属无效。
法院判决:
该拆迁补偿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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