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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的公司注销(因合并、分立需解散的注销登记见第七部分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并、分立登记),应于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并于清算组成立之日起首先做好三项工作:一是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二是六十日内在省级以上的报纸上公告;三是十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清算组应按《公司法》要求开展清算工作注1,并于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后、在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注2
1、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注3;
2、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注4;
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注5、参考式样8;
4、经依法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参考式样9;
5、税务和海关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6、刊登注销公告参考式样10的报纸报样;
7、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8、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9、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注6;
10、其他有关文件。
附注:
1、外商投资的公司解散事由出现以后,公司未在《公司法》规定的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债权人也不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外商投资的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债权人可以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规定向审批机关申请进行特别清算。
2、同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附注5。
3、同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附注6。
4、第2项营业期限已满、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或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不需提交。
5、第3项公司章程需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盖章的原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提交的公司章程应与审批部门批准的相一致。
6、第4项《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应在有效期内,且内容与拟设立公司申请的相关事项吻合。
7、第5项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所在国(地区)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应当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8、第6项、第7项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产生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且上述人员的任职文件中应包括股东会、董事会或投资者对其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9、第8、9项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和金融、证券、保险类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以及设立时缴付全部或部分注册资本的其他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10、第10项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1、第11项仅适用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2、第12项仅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3、第13项"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由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境外股东、发起人(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载明境内被授权人的地址、联系方式,明确授权其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被授权人可以是境外股东、发起人设立的分支机构或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变更被授权人的,应当签署新的《法律文件送达协议》并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被委托人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14、本表仅适用于外商投资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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