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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遗失营业执照,办理补领手续
遗失营业执照办理补领手续应提交下列材料注2: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经全体股东确认的补领营业执照报告(主要写明营业执照的遗失情况等);
2、《企业注册号更换登记表》注3;
3、公司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注4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注5;
4、刊登营业执照遗失并声明作废公告的报纸报样;
5、遗失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分公司营业执照的,应提供工商登记机关档案室出具的"企业登记资料卡片”。
如公司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只遗失其一的,则提供未遗失的一份营业执照,不必提供工商登记机关的"企业登记资料卡片”。
二、增领营业执照副本手续
公司需增领营业执照副本,应提交下列材料注2: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增领营业执照副本申请表》注3;
2、公司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注4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注5;
3、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换发营业执照手续
公司或分公司因登记机关统一部署需换照、或因注册号更换需换照等原因,应提交下列材料注2:
1、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换照表”或《企业注册号更换登记表》注3;
2、公司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注4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注5;
3、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或分公司营业执照。
四、公司或分公司门牌号更换登记
公司住所或分公司营业场所没变,但门牌号已变,应提交下列材料注2:
1、《企业门牌号更换登记表》注3;
2、公司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注4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注5;
3、新门牌证复印件(应注明原门牌号码);
4、章程修正案参考式样3或新章程参考式样37(分公司无需提交);
5、公司执照正副本或分公司营业执照。
五、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备案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在法定代表人未变的情况下发生变动,应将变动情况向原工商登记机关备案,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注2: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表》注3;
2、公司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注4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注5;
3、《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表》及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复印件注5;
4、全体股东出具的《确认书(C)》注6,若有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还需提交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的任职文件;若国有独资有限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的,还需提交出资人或其授权部门的书面决定;
5、公司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公司修改章程备案
公司修改章程应提交以下材料注2: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表》注3;
2、公司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注4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注5;
3、章程修正案参考式样3或新章程参考式样37;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公司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公司清算组备案
公司应于清算组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注2: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表》注3;
2、公司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注4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注5;
3、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参考式样35或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成员的文件(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提交国有资产监督机构的批准文件,一人有限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参考式样36);
4、公司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附注:
1、需办理事项是指以下一至四项,均需换发营业执照,并调整发照时间。
2、同公司变更登记附注1。
3、同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附注5。
4、同公司设立登记附注7。
5、同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附注6。
6、同公司设立登记附注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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