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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类型
1、按登记状况分类:可分为设立登记、变更(备案)登记、注销登记三大类。
2、按登记繁简分类:可分为简易类注1、一般类注2和特殊类注3三大类。
二、核准时效
外商投资企业申报登记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公司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并按"一审一核注4”的流程办理,经输入、核对、核准、打照等程序后,予以当场发照。
附注:
1、简易类是指事由清晰、办理手续相对简单的登记申请,下列登记事项属简易类:
(1)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使用规范用语,且不涉新兴行业及限制类和前置审批项目的设立登记;
(2)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经营范围使用规范用语,且不涉新兴行业及限制类和前置审批项目的设立登记;
(3)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名称、住所(营业场所)变动不涉前置审批、营业期限、经营范围(使用规范用语、不涉新兴行业及限制类和前置审批项目)、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变更登记;
(4)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增加、股东内部转让股权、投资者名称、实收资本、出资方式及出资时间变更登记;
(5)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6)外商投资企业需要备案事项登记: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备案、股权质押备案、分公司备案、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备案、不涉及登记事项的章程修改备案、境外股东、发起人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备案、工商登记联络员备案、其他需备案事项。
(7)外商投资企业其他需办理的事项登记: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补领、换照、增领执照副本、地址不变但门牌号码或行政区划或路名调整、查封股权登记。
2、一般类登记事项为:
(1)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不使用规范用语、涉新兴行业、涉限制类或涉前置审批项目的设立登记;
(2)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经营范围不使用规范用语、涉新兴行业、涉限制类或涉前置审批项目的设立登记;
(3)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涉前置审批项目的住所(营业场所)、经营范围(不使用规范用语、涉新兴行业、涉限制类或涉前置审批项目)、企业类型变更登记;
(4)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减少、股权转让(不包括股东之间内部转让)、合并、分立变更登记;
(5)撤销变更登记;
(6)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
3、特殊类是指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或情况复杂需特别办理的登记申请,下列登记事项属特殊类:
(1)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开业、变更中涉及生命财产安全项目的登记;
(2)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
(3)债权债务情况较复杂的注销登记;
(4)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合并、分立情况较复杂的变更登记;
(5)其他需要特殊办理的登记注册事宜。
4、"一审一核”的审核流程指:投资人申请登记注册的材料,经公司登记机关审查员依法审查,报经核准人依法予以核准或驳回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的企业登记注册审核制度,对现行企业登记注册中简易事项实行"审”、"核”合一制度,由窗口审查员直接签字、核发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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