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来到绍兴写字楼网!
000
2002年9月,中国光大银行福州市分行将600万元借给一家企业,同时与另外一家企业签订了《抵押合同》,将两幢房产作为贷款抵押,并经房管部门登记生效。
贷款到期后,因拖欠高达457万多元的借款本金,光大银行将贷款企业与抵押企业告上法院。然而,经法院调查,抵押企业与其所抵押的房产存在权属争议。
数百万元的银行资产面临流失危险。专家认为,这一事件反映有关单位和部门在贷款抵押审查时不够严格,敲响了资产抵押审查的警钟。
2004年7月1日,中国光大银行福州市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将福州九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星集团”)和福州市包装机械厂告上法院,称前者拖欠其借款本金457万多元,后者应承担担保责任。
光大银行称,2002年9月,光大银行与九星集团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600万元,借款自2002年9月至2003年9月。同时,光大银行又与福州市包装机械厂签订了一份《抵押合同》,约定福州市包装机械厂将位于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路人民埕A、C座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并在福州市房产交易中心抵押登记,获得了《房屋他项权证》。
截至诉讼期间,九星集团尚拖欠光大银行借款本金457万多元。为此,光大银行起诉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均为有效合同,福州市包装机械厂
编辑: